关于划定利川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修定稿)

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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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21日,《关于划定利川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在新闻媒体予以了公示。综合市民反馈意见,市政府对《关于划定利川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关于划定利川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修定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11月23日至2017年11月30日。(通告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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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2日

关于划定利川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修定稿)

为改善利川市城区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利川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定义

禁燃区是指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划定范围为利川市中心城区,东、南、西以省道利鱼线利川市绕城公路为界,北至318国道利川市绕城段及350国道利川市石山庙至羊子岭新建工程,总面积约48.37平方公里(附图)。

三、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各种可燃废物(废旧塑料、废旧轮胎、废纸、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自行拆除,或改用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装置,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五、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市直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