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农业局关于停止销售使用百草枯水剂的通告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45号公告提出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为加强我市百草枯水剂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利川市内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百草枯水剂产品;农药经销商、农业生产企业及公民家中留存的百草枯水剂产品,必须在6月30日前退回农药经销商或上交到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二、发现销售百草枯水剂产品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引起人员伤亡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发现使用百草枯水剂产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使用者法律责任,因使用造成人员中毒或引起飘移污染的,使用者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利川市农业局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