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江晓洪、秦辉、卢军、覃艳妮、李英全、王利锋、赵尚初、王庆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江晓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秦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卢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覃艳妮、李英全、王利锋、赵尚初、王庆游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
二、责令八名被告人退赔赃款并发还给相关被害人。
三、暂扣于公安机关的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江晓洪、秦辉、卢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近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切实增强识别、防范各类非法集资行为的能力,对各类投融资行为,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务必牢记: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须自行承担风险。
利川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