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政策解答

一、劳动保障监察

1.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范围是哪些?

答:(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2.问: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到劳动保障监察局举报投诉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1)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2)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3)举报、投诉人不能提供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相关事实材料的;

(4)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利川市管辖的;

(5)被举报、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的。

3.问: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到劳动保障监察局举报投诉,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投诉人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或委托他人投诉举报的,应出示本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书面委托书;

(2)投诉举报人应提供出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及基本违法事实;填写并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人员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

(3)投诉举报人应提供能够证明其存在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证明、社会保险欠费查询单、收取抵押金收据等;

(4)其他材料

4.问:应该告知什么内容?

答: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告知其有权管辖部门,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告知其有权管辖部门。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1.问: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问: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

答:下列人事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3.问: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

答:劳动争议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用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用制工作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为六十日内。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问:劳动争议的维权方式?

答:劳动争议的维权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

5.调解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时间?

答:调解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时间为:(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3)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6.问: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调解组织的职能、程序是什么?

答:调解组织的职能有:(1)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2)对本单位、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4)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5)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6)协助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调解程序是:(1)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2)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开展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4)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5)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

7.问: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的范围及救济渠道是什么?

答:(1)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的范围有: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2)救济渠道有:

①一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8.问:劳动人事争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9.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流程如何?

答:(1)发生劳动人事争议之日起一年内,向利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须具备全部资料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2)仲裁院受理立案后,四十五日内审理结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十五日结案;

(3)将仲裁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10.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