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政策解答

1.问:哪些人员可以办理就业援助对象人员认定?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女16至50周岁、男16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态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均进行了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3)国企关闭破产或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4)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6)失地农民(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

(7)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8)长期失业人员(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非因本人原因未能就业的失业人员);

(9)残疾人(持有《残疾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

(10)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11)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均未从事二三产业的人员);

(1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问:办理就业援助对象需要哪些资料?

答: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在处于失业状态时,持身份证、二寸登记照、《就业失业登记证》、填写《恩施州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表》,向所在村(社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法定劳动年龄内家庭成员的《就业创业证》。(家庭成员以户口簿为准,开具的证明需要包含身份证号码及姓名);

(3)国企关闭破产或国企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人身份证、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创业证》;

(4)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人身份证、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就业创业证》;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申请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仍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6)失地农民: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失地证明(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财经所或经管部门出具家庭人均耕种面积不足0.3亩的失地证明,并经乡镇政府盖章认可);

(7)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证;

(8)长期失业人员: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

(9)残疾人:申请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残疾证;

(10)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申请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证明;

(11)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家庭成员零转移就业证明;

(1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证明;

办理流程:市就才局大厅或乡镇人社中心填表→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乡镇人社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市就业局大厅2号窗口办证。

(备注:《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3.问: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所在单位自中断就业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料报就业局备案,失业人员自中断就业起60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就业局办理相关手续。

4.问: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要哪些资料

答:办理失业保险需提供的资料: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失业保险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

5.问:办理失业保险转移需要哪些资料?

答: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地出具的证明材料、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本人身份证。

6.问:哪些人员可以办理就业登记?

答: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

(1)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3)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

(5)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6)其他应进行就业登记人员。

7.问:哪些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8.问:办理失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答:(1)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肄业证明)或复员转业军人证书或失地证明、《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一寸登记照2张。

(2)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一寸登记照1张、《就业失业登记证》。

(3)个体经营人员停业、灵活就业人员转失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一寸登记照1张、《就业失业登记证》。

9.问:个人求职的流程是什么?

答:申请条件: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提供材料:本人身份证;一寸登记照1张.

办理流程:市就才局大厅3号窗口办理。

10.问:用工单位发布招聘信息流程是什么?

答:申请条件:需招聘员工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招用人员简章(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委托招工证明。

办理流程:市就才局大厅3号窗口办理。人力资源市场(大厅):7282688

11.问:哪些人员可以申请社保补贴?

答:凡在规定时间前女性年满40周岁或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简称“4050”人员)和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具体包括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本人应提供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2)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失地农民(本人应提供《利川市被征地农民失业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征地协议及相关原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居委会证明、低保证);

(5)残疾人(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

(6)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民政部门的证明)。

12.问:办理社保补贴需要哪些资料?

答:各类“4050”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未就业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与市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凭就业局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证内<就业援助卡>页面须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等资料,可申领社会保险费补贴。

13.问: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性为16岁至58岁、女性为16岁至4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范围内自主创业的以下七类人员:

(1)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失业登记证);

(2)农村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低保证、户口簿);

(4)失地农民(提供国土部门签订的征地协议);

(5)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由原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农村人员(提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社会保险缴纳凭据);

(6)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伍证等证件);

(7)高校毕业生(提供大学毕业证书)。

14.问: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答: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申请贷款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经营项目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4)经过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5)信用良好,具备还贷能力,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反担保人或抵(质)押物;

(6)尚未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

(7)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车贷以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15.问: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答: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

(1)个体最高10万元;小微企业、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按合伙人人均有10万元,总额最高50万元;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6.问:如何申请参加创业培训?

答:培训对象: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

申报资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四张。

办理流程:各乡镇办事处人社中心报名,接到培训通知后,到利川市就业训练中心培训。

17.问:如何申请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答:申报条件:对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

补贴金额:5000元。

办理流程:市就才局4号窗口办理。

18.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有哪些?

答:(1)档案接收和转递;(2)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和归档;(3)档案整理和保管;(4)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5)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6)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

19.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答:原单位离职材料或新就业单位证明材料。未就业者向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办理;

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持委托人书写的委托书(注明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和委托事宜)、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方能办理。

20.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1)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应届恩施州籍高校毕业生经现场或电话查询确认档案到达市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人才服务股后,需要办理报到手续(现场报到、网上报到)。网上报到请登陆恩施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门户网站,进入下载专区可查看报到流程及办理报到手续(网址:http://zjyj.enshi.cn?)。

(2)应(往)届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应(往)届高校毕业生档案由学校统一通过EMS邮寄回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人才服务股(毕业生原籍人才公共服务部门),经学校同意也可自带,严禁个人私自拆封档案,必须保证档案密封完整,否则不予接收。

(3)应(往)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转出:由档案调入单位(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调档函原件,调档函的抬头为:利川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人才服务股。本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调档函注明调往地机构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个人档案一律通过邮政“机要”渠道寄出,如有特殊原因需经调档单位同意可由本人自带或通过EMS邮寄。

(4)应届高校毕业生户籍:应届利川市籍高校毕业生户籍凭毕业学校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接收手续,具体接收方式请与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联系。

(5)应(往)届高校毕业生预备党员、正式党员材料借调:正式党员材料属于人事档案的一部分,不能单独调取,但可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出具党员材料证明。如需借调预备党员材料办理转正手续,需由所在党委(党支部)出具借调函,借调函名称为:利川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人才服务股,写明归还时间,办理完转正手续后及时归还。

(6)委托办理人事代理业务:委托他人办理调档等人事代理业务需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写明委托人姓名、有效证件号及被委托人姓名、有效证件号,并写明委托办理事项及出现其他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的责任,委托人签名和委托日期(委托人签名需手写并按手印)。

咨询电话:0718-7263348

注意事项:(1)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凡是人事档案材料不齐全的补齐后,再办理有关手续;(2)个人自带未密封好或未盖密封章的档案不予接收;(3)档案是复印件的不予接收。

21.问:大学生实习实训的政策是什么?

答:实习实训对象:在校就读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大学生。

实习实训单位:有吸纳大学生实习实训需求和意愿的市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实习实训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实习实训补贴标准:大专1000元/月,本科1200元/月,硕士1500元/月,博士2000元/月。

22.问:大学生实习实训何如申报?

答:(1)前期报备:用人单位于大学生实习实训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填写《大学生实习实训报到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将纸质表格、电子表格送市就才局报备。

(2)申报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的资料:《大学生实习实训个人申报表》《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汇总表》《大学生实习实训协议》,实习实训大学生考勤记录复印件,实习实训大学生的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原件),实习实训大学生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复印件(包括开户行全称)。以上资料按个人整理装订,一式两份,报市就才局人才服务股。

(3)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审核及拨付程序:各申报单位应在大学生实习实训结束一周内,将上述资料报送市就才局人才服务股,经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市人社局会计核算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实习实训大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23.问: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有哪些要求?

答:按照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鄂组通[2006]23号)的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查借阅档案人员进行把关,具体要求如下:

(1)查借阅人员必须政治意识强、了解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2)查借阅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的正式干部;

(3)查借阅人员一般为各单位组织人事干部;

(4)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干部档案的,查借阅人员必须是案件主办单位的干部;

(5)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档案;

(6)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干部档案内容。;

(7)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制度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档案资料;

(8)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