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1.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2.问:新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新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在异地无法签章或留指纹的,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签。

3.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办理变更登记?

答:参保人员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别、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4.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答:参保人员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和需变更事项的相应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者到乡镇办事处人社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乡镇办事处人社服务中心对变更人申请变更的信息进行初审,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盖章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换发社会保障卡。

5.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修改年龄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的基础工作。在参保人首次进行参保登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实参保人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信息,对参保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信息进行认真核实,并提醒参保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参保人对本人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及时到公安部门进行变更,待变更完毕后再填写《参保登记表》。参保人对本人上述信息无异议的,在《参保登记表》中“参保人声明”栏进行签字确认。参保人确认后的参保登记信息具有法律效力,原则上不再进行变更。同时,变更个人身份证信息,是一件严肃的法律事务,应当按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实践中,确有少数参保人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变更个人身份证信息(主要是出生日期)骗领身份证,并以此要求改变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发生。为保证社会公平,保证全体参保人正当权益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按照鄂劳社发〔2007〕59号和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精神,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参保登记的出生时间与现持有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按首次参保登记的信息认定。

6.问:已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在外地打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可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在外打工期间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缴费,并将异地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送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存档,以保留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两个制度间的衔接,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执行。即: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7.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主要征收方式及缴费档次是什么?

答: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主要采取经办机构自收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 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 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 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应于重度残疾人、精准扶贫对象由政府代缴的缴费困难群体。

政府补贴。省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

8.问: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什么时间缴费?如何缴费?

答: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根据自己选定的缴费档次,按照规定的缴费期和缴费方式按时足额缴费。

9.问: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是否应缴纳本年养老保险费?

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到龄当年应当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有中断的,应当补缴。

(2)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此类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15年的,到龄当年可以缴费,也可以不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小于15年的,到龄当年应当至少补缴至15年的缴费年限,方可办理领取待遇手续。

10.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能不能同时享受?对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不能。按照制度规定,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简称重复参保),在参保人员办理两项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优先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清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恶意重复参保并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者,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1.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补缴?办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参保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距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制度实施时应参保未参保、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参保的人员,应从当地制度实施时开始补缴至参保时段的保险费,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补缴时段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对个别在制度实施时应参保未参保、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后申请享受待遇的人员,应从当地制度实施时开始补缴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段的保险费,不计缴费年限,补缴时段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后的次月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2.问: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三份),村协办员应在规定时限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补缴年限、补缴金额进行初审,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在规定的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金融机构,并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将需要补缴的保险费存入社保卡或银行存折,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到账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按月打印《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缴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13.问:制度内跨省转移的,重复缴费部分如何清退?

答:在进行制度内跨省转移时,户籍关系从外省迁移至我省后,在我省初次申报时没有及时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出现在同一时段内在原籍和我省同时有缴费的情况,按规定应该将其在原籍与我省重复缴费的部分做退费处理,不能直接合并账户,缴费年限不能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将重复缴费部分退给本人,随缴费一起转移的政府补贴留存转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转出地经办机构应预先进行核查比对,发现有重复缴费时段按规定作退费处理。

14.问:中断缴费人员有哪几种?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人员是指16至59周岁参保人员中,因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入伍、入学、服刑等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员。不包括领取待遇、转出、死亡、出国等人员。

15.问: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包含哪些?

答: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三部分构成:(1)国家确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2)省、市、县提高的基础养老金;(3)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

16.问: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金是怎样确定的?

答:《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规定:“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17.问:我省《经办规程》对待遇支付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每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下月到达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参保人员的名单,生成《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登记手续,在《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当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县(市、区)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8日前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金额,生成《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市、区)社保机构应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和村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18.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从何时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9.问: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登记手续,在《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当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县(市、区)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0.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由政府代缴保费的重度残疾人,领取待遇时是否可以享受缴费年限养老金?该参保人死亡后,政府代缴的保险费是否可由继承人继承?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由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领取待遇时按规定享受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继承。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鼓励有缴费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在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继续缴费,并按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相关待遇。

21.问: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如何补贴?

答:对已办理二级及以上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经相关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后,地方政府按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22.问: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被判刑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23.问:丧葬补助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文件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不低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要资金由各地人民政府负担。

24.问:我省《经办规程》对参保人的转移经办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件17,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1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转入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月18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并按照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村协办员告知转入人员。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25.问: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怎么办?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6.问:我省《经办规程》对参保人员跨县(市、区)转移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27.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适用于曾经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进城务工、在城镇企业就业时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

28.问:参保人员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保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将扣除全部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已领取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

29.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1)承包地被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2)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4)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5)年满16周岁。

30.问: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其全额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全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31.问:征地农民出生时间及年龄如何认定?

答:被征地农民出生时间的认定,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信息为准;其中,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参保登记的出生时间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按首次参保登记的信息认定。

32.问: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待遇的,其养老保险补偿金如何处理?

答:被征地时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待遇的,为其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补偿金个人账户。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进行转移接续,将其被征地补偿金个人账户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接续前,本人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行统计管理。

33.问:被征地时已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其补偿金怎么办理?

答:被征地时已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建立被征地养老保险补偿金个人账户,凭本人领取城镇职工保险证明由县级经办机构将被征地补偿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34.问: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时间如何界定?

答:被征地农民最终确定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标准的时间界定,以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

35.问:什么情况下应终止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36.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手续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的资料包括:(1)医院开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 ,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 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37.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果出现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答:如出现上述情况,参保人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

38.问: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答: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30日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39.问:我省《经办规程》对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有何规定?

答:资格认证主要采取现场核实认证、上门核实认证、异地生存证明认证等三种方式。特殊情况的可进行视频认证、生存照片、协助认证、担保认证等其他方式进行。

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每年至少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资格核对,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核对通知,规定核对时间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核对的,社保机构应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40.问: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在资格认证过程中,要认真核查待遇领取人员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对其基本信息。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由县(市、区)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或委托协助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调查处理。县(市、区)社保机构或委托协助认证机构主管人员应在认证材料上签字,并对认证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