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杜绝农民工“年薪制” ——破解我州农民工工资清欠难题②

如果说,导致农民工工资清欠难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企业或“包工头”没钱发,那么,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后,这一难题可得到解决。当施工企业有了钱,就一定能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从劳动监察部门接到的投诉来看,部分包工头拿到工程款后并没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而是挪作他用甚至挥霍一空。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我州正在实施的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委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由开户银行及时将工资划入农民工社会保障卡或工资卡。

包工头领了工程款,却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今年3月14日,湖北保康县的王祖国等4位农民工在宣恩网络问政平台向宣恩县县长反映:他们在宣恩县黄河沟防洪治理工程隧道施工完工之后,没有拿到应得的工资。获悉该情况后,宣恩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执法程序立案。

经调查核实,该工程由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发包,宜昌万达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施工合同于2015年7月9日正式签订。2015年8月11日,宜昌万达爆破公司又将2号出洞口和3号隧道钻孔、装药、排险等工程承包给自然人何某。何某率施工队伍于8月12日进场,并从宜昌万达爆破公司领取了工程款1万元。5天后,何某提出退场,由其兄弟黄某接手该工程。黄某接手该工程后,先后从宜昌万达爆破公司共领取工程款59144元。直到工人投诉时,宜昌万达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对何某、黄某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黄某接手该工程后,没有按时支付王祖国等4位农民工工资43400元。宣恩县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后,黄某称其在外打工,拒不配合,对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不予理睬,后来该案被移送到公安部门。

无独有偶。2014年12月19日上午,徐元友等农民工到利川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他们跟赵某(包工头)一起在利川市谋道镇的几个房地产项目部做工,拖欠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工资,涉及70多人,共计124.66万元,多次讨要无果,包工头赵某不知去向,电话无法联系。

利川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后,调查查明:赵某到项目部承包劳务,组织农民工务工,完成工作任务后也是由赵某到项目部结账再发给农民工,从2013年5月至11月期间分别带着工人在“依云国际”“绿亭半岛”“青云山庄”等项目部做工,共涉及70多人。平时,“包工头”赵某只借给农民工一些生活费和日常开支费用,给工人约定年底结账。但到年底时,农民工找赵某结账时,他不给工人算账,电话关机,去向不明。而且,各项目部的尾款远远不够支付所欠的农民工工资,平时项目部支付的工人工资被赵某赌博输光了。在该市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时,这批农民工还帮包工头隐瞒真相,说不欠工资,直到找不到赵某时,农民工才醒悟过来,于是到谋道镇政府和利川劳动监察大队上访、投诉。

由于赵某是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又在多个工地承接劳务,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主体责任难以确认,赵某逃匿后,各工地应当支付多少资金,也无法查实,这给劳动监察大队处理该欠薪案带来了极大困难,也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稳定。

农民工拿“年薪”,在建设领域成“行规”

目前,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借用资质投标,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客观存在,工资支付不规范。大部分施工企业不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而是按劳务协议付给包工头,再由“包工头”付给农民工,“每月发生活费,年终结算工资”是业内支付劳动报酬的普遍方式,网友调侃农民工拿的是“年薪”。工程结束或年底时,一旦“包工头”亏本或未足额得到工程款时,便把负担转嫁给农民工,甚至携款潜逃,农民工的工资难有着落,而施工企业又不掌握一线工人的出勤和工资发放情况,从而引起欠薪甚至群体上访事件。

农民工干了活,获取相应报酬天经地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早在2004年,原劳动部就制定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的责任边界模糊,建设领域债务链太长怎么破?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一号文件,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责任主体做出了明确界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则是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如果因为建设单位或者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没有按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垫付农民工工资。

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确保按时发放到位

施工企业有了钱,必须要想办法确保工资发放到位,且是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我州正在实施的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委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为确保广大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9月13日,州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国土、公安等八部门联合出台恩施州人社发〔2016〕40号文件,对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下发了通知。通知要求,全州建设领域,凡2016年9月1日后新开工的,以及2016年9月1日前已开工,2016年12月31日以后竣工的工程项目,其农民工工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实名制的要求,实行银行代发制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支付给除农民工本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委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由开户银行及时将工资划入农民工社会保障卡或工资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开户银行必须确保施工总承包企业交付的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到账,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非正常情况进行监管。人民银行负责监督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开户银行做好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工作。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月报告制度”,并指导、督促乡镇人社中(社区)劳动监察协管员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确保每月进行一次。

目前,相关部门对各银行连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接口进行了验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湖北银行等9家银行符合接口条件,施工企业可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协议银行,就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和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开展合作。每个月发工资时,首先由分包企业考核农民工并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再交给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把钱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