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存工资准备金,解决“没钱发”难题 ——破解我州农民工工资清欠难题①

临近年关,农民工讨薪又成热词。纵观各种讨薪案件,最主要的原因是钱的问题,因为建设施工领域工程款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同步,一些“包工头”或借用资质或私自招用农民工,当亏本或未足额得到工程款时,便把负担转嫁给农民工,甚至携款潜逃,导致农民工工资难有着落。

如何从源头保证农民工工资“有钱发”?我州实施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旨在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运行,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可从源头根治建设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无钱支付农民工工资,包工头“跑路”

在大多数人眼里,建设工程项目或包工程的老板一般不会缺钱。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在建设工程领域,因为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十分普遍。

2016年1月19日,利川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向某等人投诉,称他们共有114人在利川建南团堡水电站拦水大坝工程做工,从2014年8月进场直至2016年1月停工,共拖欠农民工工资631万元,包工头联系不上,项目部负责人的电话也不接听,工资无着落。

接到投诉后,利川市劳动监察部门查明:团堡电站建设工程由湖北恒华能源有限公司开发,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中标后,承建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徐某,工程造价3000万元,收取保证金200万元,由徐某全额垫资修建。工程自2014年8月进场,至2016年1月停工时已完成工程量2559万元,由于开发商未给承建商拨付工程款,导致承建商无钱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欠薪。

据利川市劳动监察大队队长刘艳明介绍,从该市接到的欠薪投诉案例来看,在建设资金不到位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就急于开工建设的情况比较多,有的开发商寄希望于开盘后预售收入支付工程款,这种现象在房地产行业表现得较为突出。目前,建设施工领域层层垫资的现象客观存在,施工企业要垫资、大中小包工头都要垫资,农民工工资基本属于“年薪制”,即包工头平时只给农民工借支生活费,工资一般要等到小孩上学或者年底回家过年时再一次性结算。实力强的包工头自然垫付得起,实力弱的基本上要靠借款,这些借款部分甚至来源于民间高利贷,承建的包工头不仅承担了农民工工资的借贷风险,还承担了工程款的结算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承建包工头深陷债务泥潭后极易逃避,形成隐患。

宣恩县劳动监察大队队长吴立德从事劳动监察工作已有10多年,谈起农民工欠薪的根源深有同感: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行业不景气,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从而导致拖欠工资问题高发。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施工企业拖欠作业队或工班长劳务费、作业队或工班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层层拖欠现象较多。特别是承建的包工头,往往需要通过借款发放工资,一旦资金链断裂极容易“跑路”,危害农民工合法权益。

实施工资准备金制度,解决“没钱发”难题

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复杂,但首要问题是钱的问题。一些建设工程,建设资金还未到位就动工修建,工程款边建边筹,造成建设施工企业层层垫资修建,当各级都垫付不了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便浮出水面。怎样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没钱发”难题,成了各级党委、政府思考的问题,州委、州政府更是下定了治理农民工欠薪的决心。

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2015年12月3日,州政府出台《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15〕5号),首次提出了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概念。农民工工资准备金是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时,将工程款的一部分拨入施工企业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其实质在于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运行,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可从源头上根治建设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规定,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至此,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上升为国家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1号和恩施州政规〔2015〕5号)文件精神,我州先后出台州政办发〔2016〕45号、州人社发〔2016〕40号)文件,对我州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和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监管系统推广运用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文件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我州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实施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施工企业中标后,凭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自愿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备案。不同的工程项目,其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拨付比例不同:建筑工程准备金的预存比例为工程总造价的15%,其中建设工期超过1年、且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为年度计划应付工程款的20%;交通、水利等工程为年度计划应付工程款的12%;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安排,也可按年度施工投资计划的10%确定;在建项目的工资准备金,视未拨付工程款和剩余工期确定。

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安全?文件要求,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建立专用账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备,以及建设单位不及时将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存入专用账户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依规对相关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在使用过程中,实行预警制管理,当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月农民工工资、影响农民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开户银行应向当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提出书面预警。

借讨薪名义讨要工程款将无路可循

“实行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为施工企业减少了用人和垫资风险,可谓一箭双雕。”11月14日,正在参加宣恩县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和劳动保障信息化监察系统工作培训会的一建筑企业负责人表示,以前承建工程项目需全部资垫,其中人工工资占到20%左右,现在这部分资金由项目业主提前拨付到专用账户,可很大程度减轻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

实施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可从根本上解决建设领域无钱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难题,但针对不同的利益群体,可谓有人欢喜有人忧。记者在利川市某建设工地采访时,一位承接专项包工的包工头提出自己的担忧:“按以往惯例,工人的工资大部分在年终结算,平时只支取一定的生活费,如果总承包企业不结算工程款,我可以带着农民工一起讨薪。现在有了工资准备金,农民工的利益得到了保障,谁来保障我的利益?”

对于实施准备金制度的利弊,州劳动监察支队队长金海一语中的:“工资准备金最大的亮点就是把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剥离开,打着为农民工讨薪的名义讨要工程款的行为将无路可循,这对遏制群体性讨薪案件也有很大积极作用。”据其介绍,在整个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少数企业或包工头组织农民工以讨薪的名义讨要工程款,导致群体性讨薪案件急增,劳动保障监察成了农民工讨薪的主渠道。与此同时,也使得少数施工企业和包工头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工程款或合同结算纠纷问题,而是借用农民工讨薪名义要求政府部门出面协调,解决工程款结算问题。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11月初,我州又出台《恩施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州政办发〔2016〕64号),对推进农行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等内容进行了全面部署。自11月8日起,州人社局组织工作专班在全州8县市陆续开展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和运行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监管系统工作的专项培训。截至目前,全州8县市均已启动实施工资准备金制度,共收取工资准备金9700多万元,涉及建设项目7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