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便利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保障其社会保险权益。

      《暂行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适用人员范围。《暂行办法》将在内地(大陆)就业和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的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

二是适用险种范围。《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是待遇享受。《暂行办法》明确,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是经办程序。《暂行办法》明确,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

五是双重缴费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相关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六是政策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机构就社会保险事宜作出具体安排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其中有关社会保障卡的: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做好《暂行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稳妥贯彻实施,提高经办服务水平,保障政策发挥积极效应,实实在在造福港澳台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