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一男子因收购赃物获刑

中国利川网讯(通讯员 杨俊 舒友均)“便宜”不是你想占,想占就能占!近日,经利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利川市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付某某为利川市一个体户,从事电脑销售、维修等业务。2019年2月12日,曾某某(另案处理)盗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王家湾村一村民的“宏基”笔记本电脑2台,随后便打电话问付某某是否“收电脑”,并相约见面。2月13日,被告人付某某与曾某某见面,其在得知这两台“宏基”电脑没有充电器和发票后,仍以人民币500元的低价予以收购,准备以后出售。经鉴定,2台“宏基”电脑在2019年2月12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7182.4元。

利川市检察院受案后,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在律师的见证下,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2019年8月20日,利川市检察院依法对付某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某应当知道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低价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付某某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付某某犯罪情况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前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因贪小便宜吃大亏,到头来触犯法律获罪害人害己。

编辑:卢华   责任编辑:谭莉    审签:古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