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1 指间利川
导读
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那么,嫁出去的女儿还有资格获得相关土地征收的赔偿吗?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很多的朋友,今天我们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简单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要弄明白上面的问题,首先我们来搞清楚几组概念。
▌何为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永久性或临时性失去土地的一种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第七款,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外嫁女的定义是什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外嫁女”权益纠纷的调研报告中对农村“外嫁女”进行了专门的界定:“狭义的外嫁女专指与本村以外的男子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
▌外嫁女应该如何认定呢?
我们在考虑,“外嫁女”是否有权分配补偿款的时候,首先我们要考虑,“外嫁女”是不是集体组织经济的成员。
对于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根据《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一些地方法规的内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所以说,一般而言,我们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三者是一致,就可以认定这个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对于“外嫁女”,在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时,本人及其家属、子女仍在原村集体生产、生活,户籍未迁出本村的“外嫁女”,“外嫁女”及其家属、子女应当享有与所在村集体成员同等的土地征收补偿权。
▌外嫁女可以分土地补偿费吗?
既然,我们有补偿费,也有对土地补偿费的自治权,然后就涉及外嫁女有没有请求分配土地补偿费的资格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定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由上可知,只要还在承包期限之内,我们有权利要求取得土地补偿费,并且根据国务院文件的精神,有权要求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我们。
现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期又延期30年,如果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迁移或转让,外嫁女当然有权要求分得土地补偿费。
▌那么,还有个特殊情况,“再婚外嫁女”能不能分到土地补偿费?
案 情
1991年,蒋某(女)与顺利村1组村民马某(男)结婚,同年将其户籍迁入顺利村1组,自此户籍和土地承包地均在该小组,土地承包期限至2028年12月止。2006年4月,蒋某与马某协议离婚,其户籍未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未交回。 2010年,蒋某与丰义村2组村民周某(男)再婚,但未将户籍迁入丰义村2组。2017年1月,顺利村1组的部分土地被气象站依法征收,该村获得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2017年8月,顺利村1组就气象站征地补偿款召开社员大会,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决定不将蒋某作为分配对象,原因是蒋某离婚后又再婚,已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拒绝分配。为此,蒋某诉请人民法院判决顺利村1组给付应得的土地补偿费。
分 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外嫁女”蒋某是否有权请求分配顺利村1组的土地补偿费。
第一种意见认为,蒋某没有资格请求土地补偿费分配。
【理由】蒋某已不是顺利村1组的成员,虽蒋某以前具有顺利村1组的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随着她与马某离婚,再与丰义村的周某结婚,此时已不具有顺利村1组的成员资格,并且社员大会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决定不予分配,因此,蒋某没有资格请求土地补偿费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蒋某有资格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
【理由】虽然蒋某与马某离婚,而后改嫁他村的周某,但蒋某的户籍仍在顺利村1组,也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蒋某有权请求分配土地补偿款。《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评 析 (本案评析:重庆大学法学院 自正法)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是否有集体成员资格?
从法理上而言,集体成员资格属于一种民事身份权,其不仅与自身财产利益密切相关,而且直接决定该成员是否有资格参与分配集体经济利益。在司法实务中,各地人民法院越来越多地采用综合性标准,强调依据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生活保障等因素认定集体成员资格。
在本案中,蒋某自从嫁入顺利村1组,就一直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享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其间离婚并嫁入他村,但其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迁移与转让,加之蒋某仍依靠该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蒋某具有顺利村1组的集体成员资格。
当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有必要采用“概括+列举式”确立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规则,特别针对回乡退养人员,再外嫁女,“入赘”婿,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资格的认定。
2、是否应当排斥集体分配自治权?
农民集体成员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自治权,该权利源于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二十四条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可以通过集体成员民主决定的方式分配土地补偿费。
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只要不以相同数额补偿费进行分配的,大多数法院均会直接否定村民的民主决议,责令按相同数额支付补偿款,这种完全排斥集体分配自治权的行为应当予以避免。
在本案中,法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尊重农民集体成员的土地补偿款分配决议,对具体土地补偿数额分配情况进行调解和协商。此外,为防止农民集体分配自治权的异化,应以司法权适当干预分配自治权,避免侵害少数群体的正当利益。
3、是否符合正当法律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实质内涵为“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从内涵的表述可知,其包含三项核心要素,即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听取意见与说明裁判理由。
在本案中,主审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就蒋某为何具有集体成员资格予以解释和说理,并依据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二十四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蒋某有权分配顺利村1组的土地补偿费。
当然,蒋某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资格,并不意味着享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费,其对应的权利主体应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对此蒋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蒋某自嫁入顺利村1组,既有该村的户籍,又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其间她与丈夫离婚,并改嫁他村的周某,但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随之转出,故综合当事人户籍登记现状、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法院判决蒋某享有顺利村1组的土地补偿费分配资格。
在具体土地补偿款数额的分配上,既尊重集体成员的分配自治权,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又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真正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土地补偿费怎么分?
农民集体成员对土地补偿费享有自治权。
根据《物权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结
遇到征地时说以出嫁或者再婚为理由,不给补偿款的情形,就可以判断为违法行为。可以跟当地征收办协商、谈判,要求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依旧不能解决问题,还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咨询,及时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
编辑|周青帝 审核|吴向海 审签|傅小棠
业务合作:13886785886 13593646630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