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江源路(清源大道-城南大道)道路项目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拟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规和政策,结合该项目范围内前期组织调查登记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的范围
1、本项目所含江源路道路建设范围:北起主城区现江源街南端与清源大道交叉口,往南到清江河。
2、江源路以东设计安置小区建设范围。
3、江源路以西、清江河以东、清源大道以南相互交叉范围。
以上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补偿安置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办法》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
7、《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40号)
三、征收实施时间
本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实施。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原则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公布的产权调换房源内,依照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楼栋、楼层、房号或套型。
3、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补偿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房屋的评估价值包括土地与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4、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除相关手续不健全的需经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可以合法经营的合法建筑外,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相一致;
(3)在清源大道有临街门面的房屋。
5、对征收范围确定后的所有装修、改扩建的项目一律不予评估补偿。
6、同一幢房屋在计算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按时签约奖励时只按标准计算一次。
7、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以国土和住建部门登记为准。存在异议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测量。未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用途等由住建、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认定与处理后,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
8、产权调换房屋权属登记的办理由征收人负责协调处理,被征收人应依法到相关部门提供与本人相关的手续。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的优惠政策。
五、补偿与安置办法
(一)货币补偿
1、住房: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偿。
2、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偿。
(二)产权调换
确定两种产权调换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下列方案中的一种。
1、方案一
(1)住房:
房屋征收补偿额=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
产权调换的比例:产权登记手续齐全的为1:1.2;无产权登记手续或不齐全的为1:1.1。
(2)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
房屋征收补偿额=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产权调换的比例按被征收房屋第一层门面面积的1:1计算。
调换方式为:在安置房临江源路主道上调换设计进深商业用房门面,宽度以被征收房屋门面实际宽度为准,被征收房屋门面超过设计进深的剩余面积,在安置房小区次道上还余下面积的商业用房门面;被征收房屋进深不足设计进深的按实际进深计算,剩余面积按成本价补差。
2、方案二
(1)房屋征收补偿额=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
产权调换比例:被征收房屋一楼按1:0.25的比例调换安置小区最高不超过60㎡的一楼门面房,余下的部分按1:2调换安置小区单元房;被征收房屋二楼及以上按1:1.2的比例调换安置小区单元房;被征收房屋一楼选择单元房的按1:2的比例调换。
(2)按时签约奖励:按时签约并按约搬迁的,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的单元房面积。
(三)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家庭户数计算,按2000元/户一次性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家庭人口数计算,每人130元/月,过渡期从实际搬迁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过渡期限计算方式如下:
选择产权调换的,若自行解决过渡的居住用房,一次性支付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若延期交房,则以延期月份按标准继续支付,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若由征收人安排过渡居住用房的,不计算此项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清源路临街道第一层门面面积,按每月45元/㎡标准一次性支付24个月。若延期交房,则以延期月份按标准继续支付,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停产停业期限从实际搬迁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在被征收房屋签约并交付之后,到产权调换房屋建设完工通知交房之时止,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为现征收范围内清源路临街道有商业门面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安置房室内标准
A、地面:水泥找平;B、墙面:水泥砂浆抹平;C、外窗:玻璃窗;D、门:住房入户门为防盗门,门店入户门为卷闸门;E、水、电、气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设施安装到入户门口。
(五)产权调换面积差异解决方式:
1、安置建筑面积为被征收房屋按一定比例计算得来的理论上的应调换房屋的面积,为便于区分,以下简称安置面积。
2、实际产权调换面积计算以安置小区的房屋套型面积为标准,包括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实际面积应以相关部门测绘或登记面积为准),是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小区选择楼栋、楼层和房号后的各套型房屋面积之和,为便于区分,以下简称套型面积。
3、若安置面积与套型面积存在差异,原则上不超过10﹪,面积差额按成本价互相补差。
4、成本价由征收人报市人民政府及物价部门后确定。
六、奖励政策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以通知为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及时完成搬迁和交房的,征收人负责承担被征收人自住安置房10年的物业管理费和首次公共维修基金的一半,其他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以通知为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及时完成搬迁和交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
七、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八、附则
1、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利川市江源路建设工程指挥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定补充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本方案由利川市江源路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