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利川市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和《利川市村“两委”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利川市委办公室
利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1日
利川市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干部管理,充分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村干部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管理。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村干部档案,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应建立村干部台账。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四条 职数设置。村干部职数每村3-7人,根据各地实际确定。村“两委”班子中应至少有1名女干部,一般应有1名35周岁以下的年轻干部。提倡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第五条 选用原则。党管干部的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发扬民主、依法选举的原则。
第六条 主要标准。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群众公认度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工作能力强,懂经营、善管理,具有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
第七条 基本条件。村干部任职年龄原则上应在60周岁以下,村主职干部(即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下同)新任职年龄原则上应在50周岁以下;村干部文化程度原则上应达到初中以上,村主职干部原则上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 选用渠道。采取内选、外引、公开选拔、选聘、选派等多种方式,注重从致富能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复退军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村医生、村教师等中选用。对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村,可以从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村的优秀村干部中选聘、选派,也可打破地域、身份、职业界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选拔优秀党员到村任职。
第九条 选用办法。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民主决策。推行“五议五公开”工作法。凡涉及全村经济发展、公共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等重大事务决策和办理,按照村民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决议和提议事项公开、审议程序公开、决议结果公开、实施方案公开、办理结果公开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村务公开形式、程序、时间应符合《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湖北省村务公开目录》和其他有关村务公开规定的要求。村务公开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财务监督。实行村账所(站)管村用制度。财务收支须经村“两委”研究决定,乡镇(街道办事处)加强村级财务监管并按照规定进行审计清理。
第十三条 谈心谈话。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要建立村干部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与村主职干部谈心谈话2次以上。村主职干部要与班子成员交心谈心,沟通思想,增进团结。
第十四条 请假备案。实行村干部请销假制度,村干部请假外出的,要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登记。凡连续请假外出半个月以上的,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批准;一年内累计请假外出6个月以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自动离职等处理。
第十五条 调整免职。对不胜任工作的村干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调整免职,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考核依据。市制定全市村“两委”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办法,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第十七条 方法步骤。对村干部实行年度考核,考核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的报酬、奖惩、任用挂钩。
第五章 待遇报酬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市、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定期召开村干部会议。乡镇(街道办事处)研究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建设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要邀请一定数量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列席。
第二十一条 待遇报酬。村干部的待遇报酬由基本报酬、绩效报酬和岗位补贴构成。基本报酬组成部分包括上级转移支付、村集体经济收入等。绩效报酬组成部分包括上级转移支付市级配套资金、绩效考评市级配套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补助等。岗位补贴组成部分包括安全协管、计生、综治、森林防火等工作补贴。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 后备干部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相对稳定、与现任村干部人数相当的村级后备干部队伍。重点把40岁以下的致富能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复退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纳入村后备干部培养范围。
第二十三条 村级后备干部应在村全体党员和广大村民推荐基础上,经村党组织讨论提出初步名单,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考核确定。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应建立村级后备干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应加强对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锻炼。村“两委”班子出现缺额时,应优先从村级后备干部选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六条 社区干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大学生村官按照《利川市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