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共有23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授权决定的要求,及时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自觉接受监督,积极改进工作,应予以充分肯定。大家普遍认为,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和程序、参审范围和机制、参审职权和责任,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退出、惩戒和履职保障制度等,会同有关方面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顺利开展做了大量工作。试点地区法院认真实施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改革试点工作呈现“四个转变”、取得阶段性成果。大家指出,要及时研究总结人民陪审员制度前期改革试点中的经验和不足,切实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大指导督查力度,确保改革试点圆满成功,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些出席人员指出,从试点工作情况看,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履职素质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陪而不审”、“陪而不议”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大力加强人民陪审员履职培训工作,切实增强履职责任意识,全面了解人民陪审员权利和义务,熟练掌握诉讼程序、庭审技能等知识,切实提升陪审能力、发挥陪审作用。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的管理监督,实现规范化服务管理,加强定期考核监督,进一步细化完善人民陪审员奖励、退出、惩戒机制,切实增强人民陪审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允许人民陪审员在网上查阅参审案件的电子案卷,为陪审员依法履职提供信息化的服务和便利。
一些出席人员认为,从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看,陪审制度涉诉类型繁多、适用范围宽泛,易给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较大压力。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深入研究陪审适用范围和诉讼类型,不必过度追求“面广量大”,而是将重点放在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上;特别是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案件,应适当区分“专家陪审”与“公民陪审”的类型和范围,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的积极作用。一些出席人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往往相互交织、难以完全区分开来,指导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机制有待健全完善。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研究制定相关指导性意见,推动实现人民陪审员当庭形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可以采取事实清单、问题列表等方式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发挥成功典型的示范作用,提升法官指引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的能力。还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在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同时,也可以在量刑等法律适用问题上适当考虑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一些出席人员指出,人民陪审员全面实行随机抽选难度较大,由于陪审员候选人的信息来源不畅,使一些试点法院选任工作成本过高、难度加大,有的无法将那些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公民随机抽选出来;有的随机抽选的候选人陪审积极性不高,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陪审工作;还有的候选人出现“工陪矛盾”、参审困难等问题。有的出席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模式机制,在采取随机抽选方式的同时,适当保留一定比例的候选人名额由组织推荐或者个人申请产生,比如村委会、居委会、社团组织等都可以推荐,在“海选”的同时再搞一个“海推”,把那些参审意识强、熟悉社情民意,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公民选出来,为确保陪审案件审理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打好基础。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建立改革试点工作跟踪评价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总结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服判息诉率”,分析司法效果各项指标变化情况,及时探索工作规律、完善改革举措。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改革试点工作期限届满之时,可以考虑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人民陪审员法”,将改革成果、成熟做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对于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力度,制定覆盖面广的专题宣传计划,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深刻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营造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树立尊重、支持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自觉意识,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深入人心、家喻户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