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黄璐)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涉及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电子证照等基础库的基础信息资源,在政务部门之间无条件共享。
该《办法》提出,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会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依据。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要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满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的共享平台。县级以下政府不再建设本级共享平台,已有的逐步向各市州平台迁移。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网信办建立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省级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