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告陈文华、吴真旺、吴显双提起行政诉讼,由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鄂利川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利川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5月3日给第三人忠路镇双庙村民委员会颁发的利川市林证字(2009)第164981号林权证”,第三人忠路镇双庙村民委员会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现由于无法收回第三人持有的该林权证,为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现依法注销忠路镇双庙村民委员会所持有的利川市林证字(2009)第164981号林权证。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