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州人民政府印发了《恩施州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工作正式启动。经州政府同意,州人社局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过渡期间的机构和职能整合、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业务经办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根据《恩施州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恩施州政发〔2016〕17号),原来由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社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将进行合并管理,统一由人社部门承担,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整体划入人社部门。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将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据了解,在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期间(自恩施州政发(2016)17号文件印发之日起至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正式上线运行之日止),将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和先整合后完善的原则,加快完成机构职能整合工作。《通知》明确,按照国家、省规定,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为570元/人,其中,中央、省、县市财政补助42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150元/人。过渡期内,城镇地区居民和农村地区居民的保费原则上仍按原渠道征收,即城镇地区居民持身份证在城镇社区、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核定手续,到地税部门缴费;农村地区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由所在行政村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过渡期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继续分别执行原有政策,基金按原渠道支付。各县市不得擅自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政策;严格目录管理。省人社厅统一制定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下发前,继续执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相关目录,并落实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行协议管理。要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机构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实行协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