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职能作用,体现民政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近日,省民政厅出台了《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充分发挥民政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6〕18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结合民政职责,综合运用民政政策,整合民政项目资源,统筹民政资金使用,采取力度更大、针对性更强、作用更直接、效果更可持续的措施,全力服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我省扶贫攻坚决战决胜贡献民政力量。
《意见》提出,省厅将谋划一批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福利、减灾救灾、殡葬服务、社区建设等民政重大工程,优先向四大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武陵山片区、秦巴山片区、幕埠山片区)安排。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特别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要提升医疗救助水平,防治因病致贫。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方式给予全额补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基本医疗救助。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意见》还要求,加大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力度,将遭遇急难型贫困的临时救助对象覆盖到所有城乡居民,将遭遇支出性贫困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按照“异地搬迁脱贫一批”的要求,在自然灾害频发的农村贫困地区,切实抓好因灾倒损困难家庭住房恢复重建和救助工作,通过灾后重建帮扶一批。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围绕脱贫攻坚策划慈善项目,募集资金重点向国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
《意见》强调,省厅将把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纳入民政综合评估内容,各地民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解决好思想认识不到位、体制机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同时,将成立以厅长为组长的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不定期的深入各地开展专项督查,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主要领导要切实肩负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具体政策措施,全面落实涉及民政工作的各项任务。(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