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申请设立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申请单位:利川市硒都网咖
营业地址:利川市清江大道110号(新华书店门店)
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经济性质:私营企业
法定代表人:张良军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
监督电0718—7282235邮编:445400
通讯地址:利川市传媒大楼七楼
公示时限:拾天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以下条款: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利川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