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从省残联获悉,日前,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等七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提高残疾人专项救助水平,健全残疾人社会救助长效机制。
《意见》明确,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各地要认真做好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积极探索开设残疾人专业服务供养机构,逐步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各地在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特殊情况,切实保障受灾残疾人基本生活;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残疾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同时加强农村贫困残疾人救助力度。
《意见》要求,加大保障力度提高残疾人专项救助水平。明确将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职业高中班残疾学生及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全部享有助学金。《意见》还在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广泛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等方面提出了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各地政府要统筹规划实施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各部门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宣传力度,广泛动员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会救助。同时,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韩安然 蔡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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