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利川市法院合并审理了张某等8人诉同一被告(严某、A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和李某等4人诉同一被告(严某、A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依法判决A公司支付原告张某等8人材料欠款和李某等4人工资欠款。
严某系A公司管理人员,A公司开办“茶厂”时,张某等8人给茶厂运输碎石、渣石、砂、水泥等材料,李某等4人受邀为茶厂修路、挖鱼塘、修水池等。工程完工后,严某在记账单上签字确认。由于A公司及严某一直未支付相关费用,张某等8人、李某等4人追讨无果诉至法院。
利川市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A公司及严某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A公司及严某接到后,既不答辩,也不出庭应诉。利川市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利川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等4人为A公司开办的茶厂修路、挖鱼塘、修水池等,双方进行了结算,A公司应向李某等4人支付工资款;张某等8人为A公司开办的茶厂运输碎石、渣石、砂、水泥等,双方进行了结算,A公司应向张某等8人支付材料款。虽然严某作为经办人在记账单上签字,但其只是职务行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二被告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遂依法判决A公司支付原告张某等8人材料欠款和李牟等4人工资欠款,严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应签收法院发出的文书,拒绝签收不会中止诉讼程序,反而会对自己不利。因此,利川市法院提醒诉讼参与人应积极参加应诉,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持,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卢华 审核:谭莉 审签:古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