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利川网讯(通讯员 冉利咸)任何以讨债名义进行的扣押、拘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因讨债引起的非法拘禁案,判处被告人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年1月4日,被告人牟某受陈某、胡某、黄某(三人另案处理)之邀约,携带砍刀、匕首、手铐寻找被害人田某索要赌债。当晚23时许找到被害人田某后,采用殴打、堵嘴的方式,用手铐强行将被害人田某从利川带至恩施、宣恩等地,期间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逼迫其还债。直至次日14时许,被害人田某家人支付了2万元后才释放被害人田某,经鉴定,田某身体所受伤情构成轻微伤。
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牟某伙同他人为索取非法债务,使用械具和殴打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牟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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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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