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我省关于临时账户的规定,你了解么

什么是临时账户?

2010年1月1日起,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劳动者在非户籍地首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除外),参保地应当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临时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不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下简称一般账户)。临时账户缴费年限不参与确定待遇领取地。

如何区分一般账户和临时账户?

     (1)临时账户人员在建立临时账户期间补缴过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前的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临时账户性质。

     (2)临时账户人员在建立临时账户期间将户籍迁入临时账户所在地的,从迁入户籍的次月起,临时账户调整为一般账户,之前的临时账户缴费年限仍为临时账户性质。

     (3)2009年12月31日前劳动者在非户籍地已经参保的,参保时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为一般账户,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在该地(含2010年1月1日后转出一般账户又返回该地)继续缴费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仍为一般账户,不调整为临时账户。

     (4)2010年1月1日起,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劳动者在非户籍地建立了一般账户,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后在该地(含2010年1月1日后转出一般账户又返回该地)继续缴费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仍为一般账户,不调整为临时账户。

一般账户和临时账户如何转移接续?

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已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由转入地建立一般账户(含转出地转出的一般账户及缴费年限),转出地不保留一般账户。

2010年1月1日后建立一般账户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转出地的一般账户和缴费年限由转出地保留相关记录,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与待遇领取地确定。

临时账户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转出地应当将建立临时账户期间的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本息转出(含补缴),其中,个人账户计算利息,统筹基金不计利息。

临时账户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1)临时账户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先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再将临时账户转移至待遇领取地。

(2)临时账户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在某个非户籍地建立的一般账户累计缴费满10年的,将临时账户转移至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一般账户所在地,在该地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待遇领取地为该地。

(3)临时账户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在每个非户籍地建立的一般账户均不满10年的,将临时账户转移至户籍地,在户籍地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户籍地要承担兜底责任,按规定归集其在各地的一般账户和临时账户,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