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利川网讯(通讯员 孙国智 向倩)11月7日,利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廖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9年6月,廖某找到某乡镇餐馆老板徐某商量,在徐某的餐馆旁开设一家早餐店,对外借用其餐馆的营业执照等手续,得到徐某应允。随后,廖某开始经营早餐店,加工、出售油条、馒头、面条等食品。营业期间,为使油条口感更好,廖某在制作时一直凭自己经验添加“明矾”,每天加工约30根,以每根2元的价格出售,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400元。
2019年8月,廖某早餐店的油条被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经检测,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830mg/kg,严重超过100mg/kg的标准值。经专家认定,廖某加工、出售的油条中铝含量已经严重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长期、大量食用足以造成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或者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近年来,利川市检察院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充分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同时,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沟通配合,及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线索,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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