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湖北省职称评审工作开始了

       近日,湖北省职改办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19〕93号),启动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并对申报范围、职数管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有关政策及评审纪律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一、申报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申报范围

职称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为现在我省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批的“双肩挑”人员可申报职称,申报时应提供近3年审批手续;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在同等条件下推荐申报;自由职业人员由具有资质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推荐申报;中央驻鄂单位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委托评审后可在我省参加职称评审,其中高级职称由主管部门提出委托申请并经省职改办审核后,按程序推荐申报。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除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职数管理

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申报时须由用人单位提供个人聘用合同和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核的《2019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未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后,可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三)申报条件

凡在受理材料前已发布修订试行申报评审条件的,原则上以新发布的申报评审条件为申报评审依据;未发布修订试行申报评审条件的,均以现行的申报评审条件为申报评审依据。具体以本系列(专业)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的要求为准。

(四)有关政策

按照稳中求进原则,有关具体政策与往年保持总体一致。根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政策:

1.事业单位申报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正高级职称。今年起,在事业单位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且本单位已设置了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正高级岗位的,可由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相应专业正高级职称。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仍实行评审结果备案制,通过人数原则上与往年基本持平。继续向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倾斜,各地评审通过的高级(含正高)教师中,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的不得超过30%。中小学教师推行评聘合一,各地应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工作,高级职称年度评审方案经当地职改部门初审后,报省职改办审核备案。

3.卫生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继续向三级甲等医院下放职称自主评审权。探索开展分级分类评审,三级甲等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分级组织评审,分类制定不同专业业绩评价标准。推动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组织工作向卫生健康部门转移。

4.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高评办)负责本专业的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测试中的具体组织工作可委托专业考试机构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岗报考,报考时的专业、级别应与职称申报评审的专业、级别相一致。水平能力测试仍实行双线控制,合格线按百分制计算不低于60分,合格率不超过80%。高级职称水平能力测试结果应在测试后10个工作日内按统一格式报省职改办审核备案。

5.高层次人才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相关文件规定由评委会专家对其主要业绩材料进行认定,不占评审通过率。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精神,高校评审工程类高级职称,应将企业工作经历作为重要依据。

6.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双贯通”。鼓励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互融互通,支持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具体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19〕80号)和各职称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执行。

7.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倾斜。结合人事人才扶贫工作,各地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实施精准化的职称评审,加大职称政策向贫困地区倾斜力度。积极推广在中小学教师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中单独设立基层组的工作模式。继续实施农村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专项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大力引导农民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五)申报程序要求

1.严格个人申报诚信制。各职称系列(专业)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发布后,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通知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并报送至用人单位。其中高级职称(自主评审除外)须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省人社厅,查找“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点击在线申请)申报。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

2.严格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推荐时,可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单位推荐标准,推荐程序应公开透明,推荐结果须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凡用人单位未按程序推荐、审核把关不严、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相关问题移交主管部门。

3.严格逐级申报送审核查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应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负责审核复查环节工作。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评委会办公室在审核复查中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审查失误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二

(一)严格标准条件

评委会办公室是评审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对照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具体的评审方案和量化标准,合理设置学历、资历、论文在量化评审中所占比重,科学开展评审,确保评审质量。评审通过率总体不超过80%。高级职称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应于评审前10个工作日报省职改办备案。

(二)严格评审程序

各级职改部门会同相关评委会办公室随机抽选产生专家评委,合理有序安排材料审阅、小组讨论、大组表决等环节,如实准确记录评审情况,未通过人员写明未通过原因。坚持“双公示”制度,评审前公示参评人员名单、评审后公示通过人员名单。评审会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情况报告等材料报送至职改部门。高级职称通过人员名单同步在省人社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年度评审工作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自主评审单位自主安排)。

(三)严格评审纪律

评委会办公室组建监督委员会,对评审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年度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保密制度,严格落实评审封闭等要求。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省职改办将取消评委资格,视情节轻重通报至所在单位。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工作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升职称工作服务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工作衔接,确保年度评审工作平稳顺利进行。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推动已上线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查验”“职称证书补办”“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核准”“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职称委托评审”等事项网上办理,推动各高评办实现高级职称网上评审、网上表决全覆盖,推动现有政务信息资源和电子证照数据应用,继续精简“单位公示证明”“高级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各类材料。职称证书执行“单位集中领取、统一办理”规定,各高评办负责打印高级职称证书,集中送省人社厅行政服务和信访中心用印后再行发放。

(二)做好信访核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各类职称信访件须按程序认真核查。核查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规定时限内逐级核查到位,并将核查时间、参与核查人员、核查方式、核查过程、结论性意见及处理意见等内容形成核查报告报送交办部门,并附详实的佐证材料。凡在信访核查过程中存在敷衍塞责、欺上瞒下的,一经查实,将及时移交纪委监委机关处理。

(三)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省职改办将继续抽查、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职称政策执行情况、水平能力测试组织情况、申报材料审核情况、年度评审工作开展情况;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自主评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条件标准和相关规定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加大对不诚信申报个人、不正确履责单位的曝光和处理力度;对不按要求开展自主评审工作的单位,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来源:湖北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