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特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主要表现形式
1.未经批准,销售、宣传“保本保息”“低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筹集资金,收益率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收益水平。
2.未经批准,打着“银行”“保险”旗号,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或从事其他不法活动。
3.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产业为名义,承诺返本付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金融互助”“保险互助”等名义,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二、非法放贷
非法放贷是指部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办理存储业务,发放贷款的便利,收受储户存款,开出存单,资金不入帐,挪作个人他用进行经营活动,或以银行名义为单位之间非法拆借巨额资金做担保,或者高息吸存后私自放贷。
特征:违法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以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等行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违法。
三、金融诈骗
金融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特征: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采用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主要表现形式
1.贷款领域:使用虚假抵质押物或超出抵质押物价值骗取贷款;使用虚假的批准立项文件、营业执照、财务报告、担保书、权属证明、债权凭证等证明文件骗取贷款;假借他人或单位名义骗取贷款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
2.保险金诈骗领域: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伪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或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特别是职业化、团伙化的保险欺诈违法,以及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进行欺诈的恶性违法。
3.伪造保单:印制销售假冒保险公司保单、销售已作废保单,伪造或销售假保险单证的。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切实增强识别、防范各类非法集资行为的能力,对各类投融资行为,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务必牢记:提高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自行承担风险,依法理性维权。
利川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