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一男子朋友圈发“公告”,诋毁女友被判道歉!

指间利川 昨天

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产生矛盾后,被告将原告与另一男性的聊天记录截屏发送至其朋友圈,不仅注明原告的身份信息,还发送两条原告为骗子的评论。原告发现后报公安机关处理,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将该信息删除后并未再发此类信息。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很大的损害,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有效范围内登报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产生矛盾,被告将原告与他人的聊天内容发至微信朋友圈,并在微信朋友圈称原告和男性交往是为了骗钱,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故原告请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实施的该侵权行为,其影响面也在其微信朋友圈,未扩散到社会公众,故原告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请不能成立。

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停止侵害,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果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

编辑|周青帝   审核|吴向海   审签|傅小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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