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提示]未纳入整治机构不得新开展网贷业务

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要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期间,未纳入整治范围的机构不得新开展P2P网贷业务;未经许可的机构不得新设立或从事P2P网贷业务活动。如若违反上述规定,按照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处理;涉及非法集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和投资者,切实增强识别、防范各类非法集资行为的能力,对各类投融资行为,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凡发现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或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机构举报。务必牢记:

提高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自行承担风险,依法理性维权。

利川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利川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