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连载(二) 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 2018-09-06  稿件来源:仲裁处      浏览次数:25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黄某到某个体工商户从事厨师工作,每月工资3500元。工作期间,该个体工商户未为黄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5年9月3日下午,黄某在工作中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黄某因工死亡。2016年3月,黄某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个体工商户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70余万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黄某家属全部仲裁请求。

【案件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该个体工商户未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依法为黄某缴纳工伤保险费,需支付黄某家属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醒,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等)在用工时切勿忽视自身法定义务,要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否则将面临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法律风险,承担额外的用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