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牟莉)7月12日上午9时,由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黄某某、戴某某等26人涉嫌聚众斗殴案,在利川市人民法院多功能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社会各界人士100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2017年7月,王某与戴某因各自的朋友牟某和冉某的琐事而引发纠纷,王某、戴某便分别邀约一群人在南环大道斗殴。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后,王某一方持砍刀将戴某一方的面包车车窗玻璃砸碎,得知消息的张某赶到现场后从车内拖着砍刀下车,王某一方见状持砍刀与张某等人互殴,在斗殴过程中,王某一方造成张某重伤二级、另一人轻伤。
办案检察官介绍,该案是该院办理的聚众斗殴案件中参与斗殴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暴力犯罪案件之一,破坏公共秩序,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案发后,利川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对案件定性、证据固定等工作及时进行指导,为案件的顺利办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批准逮捕阶段,该院追捕了8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了补强证据的意见,并追诉遗漏同案犯2人。
整个庭审持续了近9个小时,办案检察官在庭审中以理明义,用事实和证据一一阐明26名被告人所犯罪行,对法律条文予以释义,做到“有理、有据、有节”,使庭审的被告人由法庭调查阶段存在翻供的侥幸心理,到最后陈述阶段全部当庭认罪、悔罪。旁听人员纷纷表示,这次案件的庭审起到了很好的教育示范作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