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利川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直学校、各中心学校、各乡镇(处)民政办、各乡镇(处)人社中心、各乡镇(处)工商所、各相关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鄂教基【2018】2号)要求,按照《恩施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现将《利川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利川市教育局 利川市民政局

  利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利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8日

利川市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切实减轻我市中小学过重课外负担,解决面向中小学生举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按照《州教育局 州民政局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恩施州教发【20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发展素质教育。通过集中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全市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及在职教师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治理原则

  (一)坚持部门合作,统筹治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教育局牵头,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和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参与治理。

  (二)坚持分类施策,区别治理。通过排查摸底,全面梳理存在问题,分类进行治理,审批准入一批、整改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鼓励以培养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类培训,约束规范以“应试”为目标的知识学科类培训,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相关培训。

  (三)坚持内外结合,同步治理。统筹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既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行为,又同步规范学校教学行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同时,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校内校外联动,梳疏堵结合,共同减轻学生课外负担。

  三、治理对象

  (一)校外培训机构。经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行政部门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举办教育类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含托管机构)。

  (二)无证无照面向中小学生举办教育类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含托管机构)。

  (三)全市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及学校管理层、教职员工。

  四、治理任务

  (一)治理有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

  坚持把确保学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对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治理无资质或资质不全的培训机构

  无证无照。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证照齐全后方可重新办学;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有照无证。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三)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不良不规范培训行为

  招生和培训内容不规范。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招生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师资情况等要由教育局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要保存培训过程材料(如教案、教学计划、课程表等),对此,教育局要不定期进行检查;校外培训机构要把学生参加培训形成的过程材料发给家长,接受家长监督。

  培训与招生挂钩。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包含培训机构单独或者联合测试遴选学生、向学校输送学生测试成绩或生源个人信息)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聘用在职教师有偿授课。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擅自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有偿授课,对存在此类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四)治理中小学校和教师不良教育教学行为

  中小学校不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以各种名义举办或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文化课补习和以择优、选拔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测试,以及以各类证书和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

  中小学校教师不良教育教学行为。坚决查处在职中小学教师自行组织学生校外办班补课或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组织、推荐、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教学或管理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同时对学校的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并进行通报。

  五、治理分工

  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分管市领导牵头,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共同负责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主要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治理行动,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责任分工

  市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专项治理行动相关政策文件、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由市政府统筹协调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公安、消防、城管、物价、综治和乡镇(街道)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并对各相关部门实行全过程跟踪问效。

  各乡镇(街道)、社区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和治理。

  各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二)部门分工

  教育、民政、人社、工商部门按照部门监管职能和专项治理要求,组织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培训机构排查、依法处置违法校外培训机构。

  1、教育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牵头对由教育部门审批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及无证无照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培训的培训机构(含托幼机构)进行清理整顿;负责对中小学校、教师不规范办学行为进行整治;负责对校外培训市场投诉举报和排查情况的归口受理;负责牵头建立公布《白名单》和《黑名单》。

  2、民政部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牵头对民政部门成立登记的培训机构开展超业务范围活动举办面向中小学生文化教育类培训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牵头对由人社部门审批的超范围经营举办面向中小学生文化教育类培训业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法查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工商登记事项和企业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无证从事学生文化教育类培训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5、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民政、人社、工商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办整改;对无证无照且不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六、治理具体安排与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摸底排查(2018年7月10前完成)

  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由市教育局牵头,各中心学校参与,通过走访调研排查校外培训机构;对各中小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督促各中小学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并与走访调研情况核实汇总。形成统一的校外培训机构台账;联系人社局、民政局、工商局,分别核实各类证照情况。形成排查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拟采取或已采取的主要措施)统一上报州教育局,并通报给人社、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

  (二)第二阶段,集中整改(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职责分工,分类提出处理意见,逐一整改落实。由教育局牵头,联合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对该办理证照的依法依规办理,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对有安全隐患,必须停业的,联合公安、消防、城管、乡镇(街道),责令其停办整顿。对学校不规范的办学行为,由市教育局责令整改。整改结束后由教育局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和《黑名单》。

  (三)第三阶段,专项检查(2019年6月30前完成)

  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市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部门工作成效开展督查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探索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形成常态管理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专项治理组织领导。

  在市委、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分管市领导牵头,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共同负责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专门工作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注重持之以恒,注重抓落实,保证专项治理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充分宣传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依法依规开展中小学生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克服盲目攀比和焦虑心理,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促进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进一步增强主动性、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履职尽责的重点,确保治理成效。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要认真学习领会四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不搞“一刀切”。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

  (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时间紧,任务中。各相关单位要明确专人,按照各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按时按要求完成并报送相关材料。

  市教育局举报电话:0718—7282815 ;

  邮 箱:547941376@qq.com

  利川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联系人名单

  一、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教育督导室,联系人:谢卓君 联系电话:0718-7282815

  二、市教育局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资质情况联系人:行政审批股,冉建军,电话:7283398.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情况;中小学校有关的增加课外负担、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联系人:基础教育股,骆建林,电话:0718-7287782

  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隐患情况联系人:安全股,杨杰,电话:0718-7282587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情况联系人:人事股,吕兴红,电话:0718-7287781

  舆论宣传情况联系人:办公室,梅文平,电话:0718-7282815

  违规情况查处及问责情况联系人:监察室:朱沁平,电话:0718-7281632

  三、市民政局

  行政审批股 电话:0718-7284669

  四、市人社局

  就业促进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股 电话:0718-7233368

  五、市工商局

  注册分局 电话:0718-7288095

  各市直学校、各中心学校、各乡镇(处)民政办、各乡镇(处)人社中心、各乡镇(处)工商所、各相关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鄂教基【2018】2号)要求,按照《恩施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现将《利川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利川市教育局 利川市民政局

  利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利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8日

  利川市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切实减轻我市中小学过重课外负担,解决面向中小学生举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按照《州教育局 州民政局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恩施州教发【20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发展素质教育。通过集中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全市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及在职教师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治理原则

  (一)坚持部门合作,统筹治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教育局牵头,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和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参与治理。

  (二)坚持分类施策,区别治理。通过排查摸底,全面梳理存在问题,分类进行治理,审批准入一批、整改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鼓励以培养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类培训,约束规范以“应试”为目标的知识学科类培训,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相关培训。

  (三)坚持内外结合,同步治理。统筹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既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行为,又同步规范学校教学行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同时,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校内校外联动,梳疏堵结合,共同减轻学生课外负担。

  三、治理对象

  (一)校外培训机构。经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行政部门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举办教育类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含托管机构)。

  (二)无证无照面向中小学生举办教育类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含托管机构)。

  (三)全市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及学校管理层、教职员工。

  四、治理任务

  (一)治理有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

  坚持把确保学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对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治理无资质或资质不全的培训机构

  无证无照。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证照齐全后方可重新办学;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有照无证。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三)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不良不规范培训行为

  招生和培训内容不规范。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招生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师资情况等要由教育局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要保存培训过程材料(如教案、教学计划、课程表等),对此,教育局要不定期进行检查;校外培训机构要把学生参加培训形成的过程材料发给家长,接受家长监督。

  培训与招生挂钩。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包含培训机构单独或者联合测试遴选学生、向学校输送学生测试成绩或生源个人信息)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聘用在职教师有偿授课。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擅自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有偿授课,对存在此类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四)治理中小学校和教师不良教育教学行为

  中小学校不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以各种名义举办或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文化课补习和以择优、选拔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测试,以及以各类证书和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

  中小学校教师不良教育教学行为。坚决查处在职中小学教师自行组织学生校外办班补课或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组织、推荐、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教学或管理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同时对学校的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并进行通报。

  五、治理分工

  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分管市领导牵头,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共同负责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主要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治理行动,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责任分工

  市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专项治理行动相关政策文件、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由市政府统筹协调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公安、消防、城管、物价、综治和乡镇(街道)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并对各相关部门实行全过程跟踪问效。

  各乡镇(街道)、社区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和治理。

  各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二)部门分工

  教育、民政、人社、工商部门按照部门监管职能和专项治理要求,组织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培训机构排查、依法处置违法校外培训机构。

  1、教育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牵头对由教育部门审批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及无证无照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培训的培训机构(含托幼机构)进行清理整顿;负责对中小学校、教师不规范办学行为进行整治;负责对校外培训市场投诉举报和排查情况的归口受理;负责牵头建立公布《白名单》和《黑名单》。

  2、民政部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牵头对民政部门成立登记的培训机构开展超业务范围活动举办面向中小学生文化教育类培训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牵头对由人社部门审批的超范围经营举办面向中小学生文化教育类培训业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法查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工商登记事项和企业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无证从事学生文化教育类培训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5、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民政、人社、工商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办整改;对无证无照且不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六、治理具体安排与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摸底排查(2018年7月10前完成)

  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由市教育局牵头,各中心学校参与,通过走访调研排查校外培训机构;对各中小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督促各中小学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并与走访调研情况核实汇总。形成统一的校外培训机构台账;联系人社局、民政局、工商局,分别核实各类证照情况。形成排查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拟采取或已采取的主要措施)统一上报州教育局,并通报给人社、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

  (二)第二阶段,集中整改(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职责分工,分类提出处理意见,逐一整改落实。由教育局牵头,联合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对该办理证照的依法依规办理,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对有安全隐患,必须停业的,联合公安、消防、城管、乡镇(街道),责令其停办整顿。对学校不规范的办学行为,由市教育局责令整改。整改结束后由教育局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和《黑名单》。

  (三)第三阶段,专项检查(2019年6月30前完成)

  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市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部门工作成效开展督查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探索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形成常态管理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专项治理组织领导。

  在市委、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分管市领导牵头,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共同负责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专门工作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注重持之以恒,注重抓落实,保证专项治理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充分宣传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依法依规开展中小学生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克服盲目攀比和焦虑心理,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促进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进一步增强主动性、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履职尽责的重点,确保治理成效。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要认真学习领会四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不搞“一刀切”。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

  (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时间紧,任务中。各相关单位要明确专人,按照各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按时按要求完成并报送相关材料。

  市教育局举报电话:0718—7282815 ;

  邮 箱:547941376@qq.com

  利川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联系人名单

  一、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教育督导室,联系人:谢卓君 联系电话:0718-7282815

  二、市教育局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资质情况联系人:行政审批股,冉建军,电话:7283398.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情况;中小学校有关的增加课外负担、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联系人:基础教育股,骆建林,电话:0718-7287782

  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隐患情况联系人:安全股,杨杰,电话:0718-7282587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情况联系人:人事股,吕兴红,电话:0718-7287781

  舆论宣传情况联系人:办公室,梅文平,电话:0718-7282815

  违规情况查处及问责情况联系人:监察室:朱沁平,电话:0718-7281632

  三、市民政局

  行政审批股 电话:0718-7284669

  四、市人社局

  就业促进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股 电话:0718-7233368

  五、市工商局

  注册分局 电话:0718-7288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