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公共资源市场交易秩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防止交易主体利益输送和贪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利川市公共资源市场交易秩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年7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利川市行政服务中心11楼1109室,邮编:4454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1226848669@.qq.com

  利川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利川市公共资源市场交易秩序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预防交易主体利益输送和贪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市场秩序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发改局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开招标项目的开标过程进行直播。市公安局对公共资源交易串通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 招标人管理

  第五条 招标人是本单位招标、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对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合法性、招标过程、合同履约等负主体责任。

  招标人不能将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等串通投标。

  第六条 市住建、经信、财政、水利、交通、国土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标条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合同等的审核备案,开标现场的监督,标后履约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对招标条件、招标文件等审核把关,签署明确的招标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参照相关范本编制,与范本不一致的,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标示。

  (二)招标人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要求。因项目确实需提高资质要求的,应报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最多只能提高一个资质等级。

  (三)招标文件中设定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否决投标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必须有法律依据,并将这些条款集中单列,突出显示,否则不能作为不予受理、无效标和否决投标的条件。

  (四)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招标文件中应列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如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事前信用承诺制度、项目投标廉洁承诺约束条款等内容,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六)招标文件应如实载明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什么时段、以何种方式、向谁提出异议(质疑或投诉)。

  (七)招标文件应当列明串通投标、围标串标的情形,供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行为进行甄别和评判。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后的招标项目要件进行进场登记和备案。若发现招标文件等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的,要求招标人进行修改,否则不予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因项目特殊需要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须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采取合格制审查;如需采用有限数量制的,须在资格审查合格的对象中公开随机抽选。

  第九条 招标人选派业主代表参加招标项目评标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人。

  第十条 招标人对履约管理承担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对借挂资质、转包、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招标人要加强对项目经理、“五大员”及监理的履职管理,建立台账,按日记载相关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招标人对中标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每月要进行不低于3次检查,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记录、上报,并配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开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五大员”及监理的到位情况检查全覆盖,对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随机抽查,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标人管理

  第十二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建立企业不良行为惩处和企业失信行为“黑名单”,并将信息及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失信者“一处受罚,处处受制”。

  第十三条 市发改、工商等部门应协调、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按照《湖北省信用信息目录》全面记录企业、个人的失信信息并归集到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支持招标人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作为招投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但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市住建、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做好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

  第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监督考核,制定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通报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并在利川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扣分达到考核办法惩戒规定时,须停业整改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业,如情节严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评标专家管理

  第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市级综合专家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评标专家培训。

  第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实行一标一刻盘。一年向市档案馆移交一次光盘档案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评标专家考核办法,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工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评标专家现场考评,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及清理、更新评标专家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成员被市纪监委、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及时暂停、取消或者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住建、经信、财政、水利、交通、国土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建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检查专班,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实行重点抽查,检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招标投标情况,中标人的合同签订及履约、项目人员到位、质量与安全等重要事项。对假借资质、挂靠资质、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纪监委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对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市公安局对串通投标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审计结算等环节的监管,确保标后各个环节规范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