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简政放权要求,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民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精神,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政策的宣传,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筹建指导工作,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以及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通知》明确,支持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独立兴建或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设立非独立养老机构的,养老许可涉及住建、消防、环评、卫生防疫等有关前置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相应资质,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内设养老机构或内设养老床位达到一定规模,经许可后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扶持优惠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内设养老区域或床位的,民政部门予以确认,纳入养老床位管理,并按照其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运营补贴扶持。
同时,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打造“无障碍”审批通道。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变相抬高许可标准、人为设置准入条件、违规增加审批环节、互相推诿扯皮或不作为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福慈处 杨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