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取消和停止征收的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2月1日起取消的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物价)服务价格监审年度审验费;

  2.(教育)报名考试费(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费);

  3.(民政)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费;

  4.(铁路护路办)铁路护路联防费;

  5.(人口和计划生育)生育服务证工本费。

  二、从2015年7月1日起停征的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法制办)行政执法证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

  2.(物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费;

  3.(公安)戒毒费;

  4.(人力与社保障)湖北省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三、取消和停止征收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

  四、对上述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收费。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2月12日